资料图:瑞士网球名将费德勒。
中国调整疫情防控规定后,瑞士旅游业欢呼雀跃。中国游客的到来不仅有助于当地旅游基础设施被充分利用,市场如此大,瑞士旅游部门也值得为小众旅游产品做广告。“比如越野跑、植物学、文化(为主题的旅游),”瑞士旅游局写道。
费德勒在亚洲颇受欢迎。根据瑞士媒体曝光的瑞士旅游局旅游营销计划,在为期一年、旨在吸引中国游客重返瑞士的最新计划当中,费德勒将起到关键作用。在其帮助下,预计今年约有80万人次的中国游客在瑞士留宿,接近疫情前2019年留宿人数的一半。到2025年,留宿人数将达到170万人次。
“中国游客已经在路上了。”不仅是瑞士,多国都对中国游客的回归翘首以待。
泰国旅游车协会主席瓦苏彻说:“旅游巴士运营商闲置车辆三年多,现在正安排车辆接受检查。”
素贞清迈幸福旅行社老板安奇利还特别雇佣了会讲中文的工作人员和司机,以便带领游客游览寺庙、瀑布和山区景观。安奇利说:“我相信中国游客来泰国的次数会比以前更多。我们准备好了。”
在埃及首都开罗的一些著名旅游集市,店主们也有着共同的期待。经营一家埃及传统美食餐厅的老板穆罕默德•萨利赫说,中国人非常友好,“他们热爱埃及传统,尤其喜欢传统的埃及食物,而且总是热衷于尝试。”
回想起市场小巷里挤满中国游客的日子,萨利赫说,“我祈祷着中国游客的到来,情况会慢慢好起来。”
中国游客回归,是经济重要推动力
“中国更强劲的经济将为区域活动提供支持,而重新开放将促进区域内旅游业。”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MRO)首席经济学家许和意(Hoe Ee Khor) 指出。
2023年1月9日,泰国官员向抵达素万那普国际机场的中国游客发放花环。《今日商业》杂志评价称,旅游业的持续恢复——尤其是随着中国游客的回归——将为经济增长提供急需的推动力。
美国《华盛顿邮报》还指出,中国重新开放的步伐将影响全球增长和通胀前景。报道援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格奥尔基耶娃的话称,中国经济的复苏能力“很可能是2023年全球增长的最重要因素”。
而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游客采取入境限制措施,无疑是一种 “倒退”。
49岁的崔大成在明洞售卖服饰等商品约30年,目前靠送餐维持生计。他说,“我们过得很艰难,我希望更多的中国人到来,政府不要限制他们入境。”
在首尔一个可丽饼摊位上,24岁的孙景洛(音译)透露,他已经在制定应对大量来自中国游客的计划,正在招聘人员并准备囤货,“中国游客是我们的主要客户,越多越好。”
欧洲机场理事会总干事亚诺韦茨形容,“我们又一次陷入没有科学依据、不合理且不协调的旅行限制拼凑而成的状态。”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总干事威利•沃尔什发表声明,警告各国在“病毒已经在其境内广泛传播”的情况下恢复“已被证明无效”的措施。他说:“我们有工具来应对新冠病毒,而不是诉诸于切断国际连接、损害经济和破坏就业的无效措施。”(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